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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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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函〔2024〕637號
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健全權力運行制約機制,防范直接發包行為風險隱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安徽省規模標準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發包工作指引》,現印發你們。工作中如遇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建設工程招標監督管理處)。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規模標準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發包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健全權力運行制約機制,防范直接發包行為風險隱患,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國家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規劃、造價咨詢、投資咨詢、招標代理、項目管理、BIM等工程管理咨詢服務的發包采購,未納入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的,參照本指引。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效率優先。結合項目實際,精簡交易環節,優化交易流程,積極采用電子交易方式,促進便捷高效采購。
(二)注重公開公平。公開發包信息和成交結果信息,做到陽光采購。適宜中小企業提供的,應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
三、工作機制
(一)發包人負責制。發包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發包。與項目發包采購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應明確發包流程、發包方式、異議投訴處理、履約監管、信息公開等事項。
(二)信息公開機制。發包人應及時在本單位或交易代理機構信息公開網站公開發包信息和成交結果信息。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置相應發包專欄的,發包人可自主公開相關信息。
(三)爭議處理機制。發包人應健全直接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爭議處理機制,公布接受爭議的聯系方式,應及時處理和答復有關爭議。
四、發包程序
(一)公開發包信息。
在組織發包活動前公開發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包項目名稱、范圍等內容,涉及商業秘密等不適宜公開的除外。
(二)組織發包活動。
1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當面向中小企業,確不適宜面向中小企業的除外。經定向或市場詢價,本單位內部會簽后可直接簽署合同。
1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的項目。選擇履約信譽好、資質資格不存在異常的承包人或供應商組織合同談判,經發包人單位會議審定。工程可以由專業作業企業承接。
6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市場調查后,可邀請不少于兩家單位參照詢價、談判或磋商等方式采購,評審結果經發包人會議審定形成會議紀要。
(三)公布成交結果。
成交結果信息包括成交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如有)、成交合同價等。
(四)發放成交通知書并簽訂合同。
向成交單位發《成交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與承包人簽訂合同。
(五)發包資料歸檔。
對發包項目進行“一項目一檔案”管理。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確定發包方式等內容的“三重一大”集體決策記錄、發包文件、評審或談判等發包記錄、成交單位響應文件、成交通知書及承包合同等。
(六)其他事項。
發包活動應明確對施工單位建筑技術工人持證上崗要求。
各市縣有發包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應遵循本指引。
五、工作依據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集中整治工作專班《關于推進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的通知》(建發函〔2024〕13號)三、方法步驟(四)總結鞏固。針對集中整治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舉一反三,深入剖析,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形成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預防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規范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采購工作的通知》一、健全工作規則;二、壓實主體責任;三、加強內控管理;四、強化督促指導。
(三)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2024年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要點的通知》(皖公管聯辦〔2024〕1號)13.規范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
(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4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要點》(建市函〔2024〕218號)(十三)持續凈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完善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持續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違規設置地方保護壁壘、妨礙經營主體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限制國產品牌、“蘿卜招標”等行為。常態化機制化治理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行業評標專家管理,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聯合體投標、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發包。
六、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二)《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十一條第二款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確定合同價。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12部門《關于加快培育和壯大我省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意見》(建市規〔2023〕1號)(十一)推行持證上崗。自2025年1月1日起,從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模板工、防水工等工種作業的建筑技術工人,至2025年底,裝配式建筑關鍵工種(構件制作工、吊裝工、灌漿工等),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