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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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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建設〔2024〕201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4年7月27日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公示、應用、修復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建設活動以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材料設備供貨、信息化系統建設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用以識別、分析、判斷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公平公正、審慎適度、協同聯動的原則,堅持“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誰認定、誰修復、誰負責”,保障信用信息全面歸集、按需共享、合規使用、高效修復、安全存儲,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所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全國水利監管平臺)是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應用和修復的統一平臺。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全國水利監管平臺與“信用中國”網站、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用平臺網站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實現信用信息管理“一網通辦”。全國水利監管平臺運行維護單位強化技術支撐,做好全國水利監管平臺的運行管理工作以及與相關信用平臺網站的系統對接工作,保障信用信息管理流程有序運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共享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執行《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地方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納入范圍還應執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除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以及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所列范圍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為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使用。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分為基礎登記信息、行政管理信息、運營信息、社會評價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礎登記信息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的主體識別信息、高層管理人員信息等,相關從業人員的身份識別信息、職稱和職業信息等。
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行政監督檢查信息、行政獎勵信息、司法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等,其中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等統稱失信信息,分為輕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
運營信息包括工程業績信息、管理體系評定信息、設備設施信息、稅務繳納信息、知識產權信息、資質認定信息等。
社會評價信息包括信用評價結果信息等。
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復信息、信用承諾信息等。
第八條 全國水利監管平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信用信息分類,通過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填報、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全面歸集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不得歸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全國水利監管平臺按規定將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應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依法依規自行填報基礎登記信息、運營信息以及行政獎勵信息等信用信息,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對信用信息以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不得填報涉及國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得上傳涉及國家秘密的相關證明材料。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核查工程業績信息、行政獎勵信息等重要信用信息。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評價機構可按需申請共享全國水利監管平臺的信用信息,但需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共享數據安全使用承諾書,且未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允許,不得私自將共享數據轉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從全國水利監管平臺獲取信用信息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評價機構等單位,應建立信息更新機制,確保其管理的信用平臺網站與全國水利監管平臺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全國水利監管平臺信息為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對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應自作出相關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錄入相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中,警告、通報批評和以簡易程序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信息屬于輕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行政處罰信息屬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屬于嚴重失信信息。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行政監督檢查等工作中,對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作出約談、情況通報、建議解除合同等處理的,自作出相關處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錄入相關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一條 公示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應堅持合法、客觀、及時、規范、必要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對所歸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監督檢查信息。
(二)屬于輕微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對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禁止公示的信息,以及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司法裁判及其執行類信息,其他部門認定的失信信息,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領域之外的信用信息等。
除前款規定不予公示的信用信息外,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對所歸集的信用信息及時予以公示,并將相關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示或提供公開查詢服務。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且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處罰的,予以公示。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登錄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后,可查看第一款規定不予公示的信用信息。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在登錄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后,可查看第一款規定不予公示且與其有關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內容參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等相關文件,主要包括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名稱、相關行為記錄、記錄產生和提供部門信息、記錄狀態信息等。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包括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名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違法行為類型,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類別,處罰內容,處罰決定日期,公示截止期,處罰機關等。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在登錄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后,可查看全國水利監管平臺歸集的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約談、情況通報、建議解除合同等行政處理文書。
第十四條 除行政處罰信息等之外,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為有效期;未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為長期。
除屬于輕微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其中屬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3個月,最長公示期3年;屬于嚴重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最長公示期3年。
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自動終止公示。
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相關信息公示期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信息不停止公示。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處罰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全國水利監管平臺應及時撤銷或修改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并設專欄對行政處罰信息撤銷和修改情況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終止公示后,轉入后臺長期保存,確保信息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應依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日常監管、工程擔保與保險、政策扶持、表彰評優等工作中,積極應用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評價、信用評分等方式變相設立招標投標交易壁壘,不得對各類經營主體區別對待,不得將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信用評價加分事項。
第十九條 對于信用狀況良好的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水利建設領域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時,提供優先或加快辦理、容缺受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二)在水利建設監督檢查時,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
(三)在實施水利建設領域優惠政策措施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水利建設領域評先評優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在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程發包和市場交易時,鼓勵招標人和項目法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給予投標、履約、質量保證金減免、提高工程預付款比例等優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實施失信懲戒,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以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明確規定為依據,依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實施失信懲戒,還應依照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第二十一條 對于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公示的受到行政處罰的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適當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 全國水利監管平臺撤銷、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中,應依法依規建立并應用信用承諾制度,將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的承諾履行情況記入信用信息,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有嚴重失信信息或者曾經作出過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信息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修復,是指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因失信行為受到一定期限約束,在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后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請,由處罰機關按規定審核同意后,通過采取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等方式,幫助其解除失信懲戒措施限制、恢復信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向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可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告知其信用信息修復政策,包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平臺網站、最短公示期、修復權利、修復條件、修復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
(二)除屬于輕微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短公示期,且不存在第四款規定的情形。
(三)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修復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可登錄“信用中國”網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復申請,上傳失信行為已糾正、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
(二)受理。處罰機關應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核。處罰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信用修復結果錄入全國水利監管平臺,由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對于同意修復的,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及時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六章 權益保障
第二十八條 全國水利監管平臺應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信息安全。按照保護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權益的要求,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依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做好系統備案和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對重要信息加密保護,完善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被竊取或泄露。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以及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對其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公示、公示內容、公示期以及信用修復結果等有異議的,可登錄“信用中國”網站提交申訴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罰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錄入處理結果,由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經核實有誤的應及時對相關信用信息予以更正;經核實無誤的,應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認可,或認為處罰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處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時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存在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可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填報信用信息時違反信用承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記入其信用信息,并予以公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信用評價機構未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允許,私自將共享的全國水利監管平臺的信用信息轉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其管理的信用平臺、網站不及時更新撤銷、修改、修復信息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暫?;蛘呷∠蚱涔蚕硇畔ⅰ?/p>
第三十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在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故意不履行承諾等情形的,由處罰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送相關信息,在全國水利監管平臺公示3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公示期間不得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全國水利監管平臺運行維護單位等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報送、歸集、公示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
(二)虛構、篡改、違規刪除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
(四)非法獲取、出售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
(五)未依法履行異議信息處理、信用修復職責。
(六)違法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七)其他違法違規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水利行業其他業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信用平臺網站開展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領域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管〔2019〕3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