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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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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按照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2024年全國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決定對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進行優化調整,并于11月22日公布優化調整后的《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4版)》,其中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22項保證金。
根據目錄清單規定,對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教利息。廈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這兩項保證金都要求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對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設立的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等)保證金,此項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由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競爭性談判響應文件、詢價響應文件、競爭性磋商響應文件、框架協議響應文件等)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自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或自政府采購合同(框架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入圈)供應商。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由財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設立,此項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由中標 (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這兩項保證金在征收方式上都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
此外,目錄清單還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備用金繳存標準為人民幣300萬元。援外項目投標保證金保函金額為援外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援外項目履約保證金保函金額不得超過援外項目采購合同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