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評審過程中,資格審查通過后,若發現供應商在其響應文件中沒有填“響應文件有效期”(實質性要求),沒有附強制節能認證產品的“強制節能證書”,或沒有響應部分實質性要求。這種情況下,部分專家認為資格審查通過后這些內容都可以通過談判、磋商讓供應商補充材料,從而通過符合性審查;部分專家認為法律規定只能就采購技術服務要求、商務要求、合同條款等進行談判、磋商,上述內容不在談判、磋商范圍內,直接判定該供應商不通過符合性審查。請問哪種觀點正確呢?
A 國庫司答復:政府采購并未對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中的符合性審查做明確規定。在通過資格審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應商補充材料,應當按照采購文件有關約定執行。如果采購文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提高采購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應商補充相應材料。
2:《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與該條第二款:“提交投標文件或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是否理解:公開招標項目沒有人投標就可不經過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改談判?
A 國庫司答復:87號令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注:對于公開招標沒有人投標的情形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3: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1、談判小組未按采購文件評審,已確定成交供應商未簽訂合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另行確定成交商?1.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認定中標結果無效。2.采購人、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未按采購文件評審的,依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中發現的,應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處理。4:請問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資格審查后資格通過的供應商就可以進行談判環節?還是資格審查后,再進行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審查(實質性審查),最后由通過資格審查及有效性審查的供應商進行談判環節?法律依據1: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八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從此條條款來看,是通過資格審查后的供應商即可進行談判。法律依據2: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三十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從此條條款來看,是通過資格審查及對響應文件進行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審查(實質性審查)后的供應商才能進行談判。請領導解惑,謝謝!A 國庫司答復:競爭性談判應按74號令第三十條的規定程序開展。只有符合資格條件且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才可以參加談判。5:競爭性談判項目倆次組織談判,參與供應商均只有倆家,經論證,采購文件和預算均無不合理之處?,F由于采購人急需對該項目實施采購,是否可以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該倆家供應商繼續進行談判。A 國庫司答復: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參與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充分開展市場調研,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選擇適宜的采購方式開展采購活動,確保采購活動的競爭性。6:在競爭性談判的談判環節中,若有供應商參與了第一輪的談判并進行了報價,但不再進行最終報價(僅由授權代表口頭表達,且拒絕出具書面材料和監控下表述,直接離開現場),評審委員會應當視其為放棄談判資格做無效處理,還是按照供應商第一次報價作為最終報價?A 國庫司答復: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規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留言所述情形,可視為供應商退出談判。7:競爭性談判文件中合同草案是否必須要寫明資金支付方式、時間、條件,如果沒有該如何處理?A 國庫司答復:競爭性談判文件中合同草案一般應包括資金支付方式、時間、條件等內容。如果缺少相關內容,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的其他內容。8:競爭性談判開標會未進行談判過程,是否影響評審結果?該如何處理?A 國庫司答復: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規定,談判小組應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進行談判的,采購結果應作無效處理。9: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兩種采購方式的報價,首次報價不予公開唱讀這個容易理解,最終報價是否需要公開唱出?如果不公開唱讀,對響應供應商是否不公平?如果最后報價公開需要唱出的話,是談判/磋商小組審核過之后再唱,還是遞交之后就當面唱出?A 國庫司答復: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屬于非招標方式,不存在唱標環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在談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磋商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開唱標。最終成交供應商名稱和成交金額可通過成交結果公告獲得。10: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如果兩種方式適用的話,應該用首次報價還是談判和磋商后的報價?2、服務類采購(例如通訊服務)全為某一通訊公司,屬于相同品牌產品嗎?3、貨物和服務混合采購,服務為主,提供貨物是同品牌,如何確定供應商家數。1. 對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中,不同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采購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問題,相關制度辦法未作明確規定,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參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有關規定,在談判文件或磋商文件中對相關情形予以明確。2.通訊服務采購項目中,全為某一通訊公司的按一家供應商計算。3.貨物和服務混合采購的,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核心產品有部分采用相同品牌的,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按一家投標人計算。